行政诉讼案件不受理的范围有哪些,法律上如何确定?

编辑:吴律师 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 发布于2023-09-13 16:47
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关于不受理案件的规定,人民法院不对其受理的事由有:国防、外交等国家行为;行政法规、规章等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;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、任免决定;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十三条
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:
(一)国防、外交等国家行为;
(二)行政法规、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、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、命令;
(三)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、任免等决定;
(四)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:
1、对行政拘留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,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;
2、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,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;
3、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,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、二项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、二项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、二项
人民法院受理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:
(一)对行政拘留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、罚款、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;
(二)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行政诉讼不受理的范围如下:(一)国防、外交等国家行为;(二)行政法规、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、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、命令;(三)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、任免等决定;(四)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:(一)国防、外交等国家行为;(二)行政法规、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、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、命令;(三)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、任免等决定;(四)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。
友情链接: 红谷滩区律师 庐山市律师 上海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网 南京劳动纠纷律师 杭州婚姻家庭律师 浙江刑事辩护律师 杭州要债律师 杭州欠款追讨 杭州滨江区律师 台州律师网 无锡律师 无锡律师 杭州律师 淮南律师 海口律师 乐山律师 普洱律师 新疆律师 武汉律师 青岛律师 乌鲁木齐律师 唐山律师 柳州律师 潍坊律师 慈溪律师 南湖律师 临川区律师 兴国律师 青原区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