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缉有什么特殊要求,法律如何规定?

编辑:吴律师 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 发布于2023-09-18 18:47
通缉令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抓捕在逃犯罪分子,在一定范围内,利用张贴、广播、电视、网络等手段,对犯罪分子发出的通缉文书。其程序要求:
1、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,其他任何机关、团体、单位、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。
2、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。
3、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,包括已经被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。
4、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、别名、曾用名、绰号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籍贯、出生地、户籍所在地、居住地、职业、身份证号码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照片,可以附指纹及其余物证的照片。
5、通缉令发出后,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。
6、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,应当及时布置查缉。
7、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、死亡,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,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在原发布范围内通知撤销通缉令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,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,采取有效措施,追捕归案。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,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;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,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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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、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籍贯、衣着和体貌特征,并应附上照片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,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,应当作出逮捕决定,并将逮捕决定书、通缉通知书和犯罪嫌疑人的照片、身份、特征等情况及简要案情,送达同级公安机关,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发布通缉令。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。
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,可以直接决定通缉。法律依据: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》第三十三条
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,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,应当作出逮捕决定,并将逮捕决定书、通缉通知书和犯罪嫌疑人的照片、身份、特征等情况及简要案情,送达同级公安机关,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发布通缉令。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。
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,可以直接决定通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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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中对于通缉的特殊规定包括有: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,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,采取有效措施,追捕归案;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,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;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,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五条
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,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,采取有效措施,追捕归案。
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,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;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,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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